通告编号:20241112-A (公众质询)
就《社团条例》发出公众质询。
0. 目的
本条例旨在就社团的注册、禁止某些社团的运作,以及与此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比照:《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151章)]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社团条例》。
2. 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三合会:指在地方进行暴力或犯法的非法活动、危害服安及社会安全的社团,亦称“黑社会”或“黑帮”;
- 三合会仪式:指三合会社团普遍采用的任何仪式、与该等仪式十分相似的任何仪式以及该等仪式的任何部分;
- 分支机构:指隶属于其他社团的任何一个社团;
- 社团:指本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
- 干事:就社团而言,指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实控者,或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或管治组织成员,或在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担任类似任何上述职位或职务的人;或就三合会社团而言,指在三合会社团担任普通成员以外任何职级或职位的人;
- 获豁免社团:指由第3A条所列明的机构豁免进行社团登记的社团;
[比照:《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151章)]
3. 申请注册
1. 任何社团均须于其在本地运作前,以指明的表格向警务署申请注册。有关申请须由社团最高级干事签署,并须包括以下详情——
a) 该社团的中文及英文名称 (如有的话);
b) 该社团的宗旨;
c) 该社团的干事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玩家名及QQ号);及
d) 该社团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
2. 任何社团均须于其分支机构在本地运作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警务署申请注册。有关申请须由社团最高级干事签署,并须包括以下详情——3. 社团须于申请通过后再进行运作。
[比照:《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151章)]
3A. 豁免注册
1. 下列人士均可豁免社团的申请; a) 立法会;
b) 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
c) 上河湾市兽区政府;
d) 辉升联合政府;
e) 兰溪省省政府;及
f) 宝可工作室及其分支机构。
2. 任何获豁免注册社团均须于其分支机构在本地运作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警务署提交登记。有关申请须由社团最高级干事签署,并须包括以下详情——
a) 该社团的中文及英文名称 (如有的话);
b) 该社团的宗旨;
c) 该社团的干事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玩家名及QQ号);
d) 该社团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及 e) 豁免人的资料。
3. 任何获豁免注册社团均须于其分支机构在本地运作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警务署提交登记。有关申请须由社团最高级干事签署,并须包括以下详情—— 4. 社团可于提交登记后即开始运作,惟登记被退回者则属例外。
[比照:《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151章)]
3A. i. 就遭拒绝注册或豁免注册而提出上诉
有关社团、有关分支机构或该社团中或该分支机构中的干事或成员,如因警务署署长的拒予注册或拒予豁免注册决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在有关该项决定的通知发出予该社团后21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推翻该项决定,遭上诉的决定则暂停实施,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该项上诉作出聆讯及裁决为止。
[比照:《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151章)
4. 与注册有关的罪行
凡任何社团没有遵从第3或3A条的规定,或在社团取消或被取消注册或注册豁免后仍继续运作,每名干事或每名自称或声称是干事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
- 如为某一社团而首次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32绿宝石罚款;及
- 如为同一社团而第二次或其后再度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128绿宝石罚款及监禁3个月;此外,并可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计,就该项罪行持续的每天,处以罚款16绿宝石。
- 如被告人确立而使法庭信纳,他已尽应尽的努力以确保该社团遵从第3或3A条的规定,以及没有遵从该条的规定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即为对第(1)款所订控罪的免责辩护。
[比照:《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151章)]
5. 被取消注册或注册豁免
- 警务署署长在谘询立法会主席后合理地相信,取消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是维护服务器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即可取消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
- 警务署署长如事先没有给予该社团机会,就为何不应取消有关注册或注册豁免而作出该社团认为适当的陈词或书面申述,则不得取消该项注册或注册豁免,但如警务署署长合理地相信,给予该社团机会作出陈词或书面申述,在该个案的情况下并不切实可行,则不在此限。
- 警务署署长须在作出决定后7天内,以书面方式将他决定取消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的理由给予该社团。
[比照:《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151章)]
5A. 社团停止存在
如干事决定主动终止社团运作,则需在社团终止运作后的1个月内向警务署署长提交书面通知。
6. 对社团名称的限制
任何本地社团均不得为其本身或其分支机构使用以下名称——
- 与已存在的任何社团的名称相同或十分相似的名称;
- 在该社团的真正性质或宗旨方面相当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名称;
- 带有意思指该社团属于附表所指明的某类别的人的名称,而事实上该社团并不属于该类别的人;或
- 有“政府”或“government”字眼的名称,或有社团事务主任认为是带有意思指该社团是或刻意带有意思指该社团是一个法定组织或是一个由多于一个法定组织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的任何其他字眼的名称,但如该社团是一个法定组织或是一个由多于一个法定组织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并已获相应的法定组织承认为其或上述联会或其他组织者,则属例外。
[比照:《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151章)]
7. 社团详情的更改
- 凡任何社团或其分支机构已获注册或豁免注册,而又更改其名称、宗旨、干事或主要业务地点,或结束任何已获注册或豁免注册的分支机构,该社团须在更改作出起计14日内,就该项更改以书面告知警务署署长。
- 凡任何社团没有按照第(1)款的规定,就任何详情更改通知社团事务主任,该社团的每名干事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96绿宝石罚款,但如他确立而使法庭信纳,他已尽应尽的努力以确保该社团遵从本条,以及没有遵从本条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则属例外。
[比照:《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151章)]
8. 成员身分等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属非法社团的成员,或以非法社团成员身分行事,或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给予援助或给予地点以供召开集会,或为非法社团的目的而付款或给予援助,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a) 如属首次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96绿宝石罚款及监禁14日;及
b) 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256绿宝石罚款及监禁6个月。
2. 任何人如属三合会社团的成员,或以三合会社团成员身分行事,或自称或声称是三合会社团的成员,或参加三合会社团的集会,或向三合会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或为三合会社团的目的而付款或给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发现管有属于或关于三合会社团或三合会社团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何簿册、帐目、字据、成员名单、印章、旗帜或徽章,则不论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否在秋叶原市及其辖地成立,该人亦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a) 如属首次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384绿宝石罚款及监禁1年;及
b) 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罚款1280绿宝石及监禁2年。
[比照:《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151章)]
附例1. 本条例不适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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